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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责任的规定。


一、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形式。本条规定,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法律采取有限责任的形式,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的现状,有利于鼓励农民创建或加入合作社。


二、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范围。本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出资额指成员认缴的出资金额,即现金、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的金额,如果非货币出资价值被高估达不到作价金额的,成员应当补足其不足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责任范围除了出资额,还有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等条文规定了成员账户的设立和作用。成员账户记载了成员从加入到退出期间财产变动的情况,成员对其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享有终极所有权,同时在依法退社时要承担相应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出资额作出具体规定,也不要求每个合作社成员都要出资。但是,不出资的成员也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如果退社,要按照章程规定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但只以其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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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之第五条


链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之第四条


链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之第三条


链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之第二条


链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之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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