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增值税发票抵扣范围和期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2020年的发票新规来了,会计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的话,损失就得由自己承担了。


下面我们进入重点,来看看2020年的发票新规吧!







新规1: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以下节选自政策原文: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意 :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这3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外)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新规2:3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能抵扣了!


重点内容如下 :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