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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农业部127号文件(2022农业农村部第一号文件解读)



【裁判要旨】


对农用地上养殖场建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参考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失效)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项目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等手续据此,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而应履行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因此,行政机关在查处农用地上养殖场建设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对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而不能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


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农用地上养殖场建设行为,虽然未取得规范的设施农业审批或备案手续,但经过了乡镇政府同意,县级农业部门验收合格。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该项目建设,并将养殖场一直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行政裁定的裁判意旨,行政相对人对涉案建筑及利用其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亮,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


再审申请人王亮因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3行终62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王亮申请再审称:第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平谷分局并未认定申请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稻地村南所建建筑(以下简称涉案建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称市规自委认定不是事实,两审法院未予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市规自委的答复等足以推翻两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第二,申请人的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等问题未有行政行为认定和处理,两审法院无权违反法定程序超越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审查、认定,确认为违法建筑;第三,信赖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基于行政信赖而进行建设和养殖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两审法院判决认定违法。综上,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依法改判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各庄镇政府)认定申请人养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没有依据。


经查,涉案建筑所在土地类别用途为农用地。2018年6月5日和6月17日,夏各庄镇政府将王亮的涉案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另查,2005年5月,王亮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在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稻地村村南建标准化鸡舍一栋,并列明鸡舍的设计标准、用途等内容。夏各庄镇政府书面盖章同意申报,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平谷区农业局)亦盖章,并于2019年3月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回函确认上述情况,说明经验收合格,王亮获得奖励资金2万元,并附基地合同养鸡达标鸡舍评审表、平谷区2005年标准化鸡舍建设奖励资金兑现表等材料。2019年2月28日,平谷区农业局对一审法院的协助调查函作出复函,说明2017年6月经夏各庄镇政府确认王亮养鸡场取得畜禽养殖场(小区)登记备案。此外,王亮在涉案土地处亦成立有北京昌农盛饲料销售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夏各庄镇政府实施的被诉强拆行为引发,法院之审查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以及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鉴于各方对终审法院有关强拆行为程序违法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认定不持异议。关于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本院认为:


其一,该案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根据本院查明之事实,涉案建筑所在土地类别用途为农用地、非建设用地,且建有王亮养鸡场用于养殖,夏各庄镇政府理应根据该土地类别用途履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涉案建筑中用于养殖的相关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夏各庄镇政府并未充分考量这一事实,未对涉案建筑进行区分甄别,亦未就前述建筑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全部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证明涉案建筑未取得规范的设施农业审批或备案手续,但根据本院审查之事实,2005年王亮申请建设标准化鸡舍,该项目经过了夏各庄镇政府盖章同意,并经平谷区农业局确认验收合格。王亮作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该项目建设,并将鸡舍等部分建筑一直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意旨,王亮对部分涉案建筑及利用其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夏各庄镇政府直接认定涉案建筑全部为违法建设并全部拆除,明显不当。


据此,终审法院对涉案建筑所在土地的类别用途、王亮的信赖利益等因素未予充分考虑,即判决维持一审、驳回上诉,本院应予纠正。


综上,王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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