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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揭府公〔202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现对拟征收用地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东径经济联合社(中德金属生态城珠江大道以西、金泓路以北地段),面积3.9771公顷(折59.66亩)。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工业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将组织有关部门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过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召开听证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揭东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揭阳市揭东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市自然资地审报〔2021〕2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揭东区云路镇洪住村鸿聚经济联合社、云路镇人民政府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4043公顷(耕地0.6131公顷、园地0.2786公顷、林地1.0868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4781公顷、未利用地9.0151公顷,以上合计11.897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1.8975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揭东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106364767),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府公〔2021〕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揭府公〔2021〕36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揭阳市揭东区(产业园)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区位、权属、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位于揭东区磐东街道肇沟村肇沟经济联合社,总面积5.2358公顷(折78.54亩),地类为耕地32.01亩、园地43.23亩、其他农用地3.30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批准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一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8.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2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府公〔202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揭府公〔2021〕37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揭阳市揭东区(产业园)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区位、权属、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位于揭东区龙尾镇高明村高明经济联合社,总面积0.6628公顷(折9.94亩),地类为林地8.79亩、坑塘水面1.1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批准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三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2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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