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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19(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2-20元/㎡!义乌城镇这些土地使用税标准调整最新出炉!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义乌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要素优化配置机制、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按中等城市标准确定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具体按三级标准,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如下:


第一级:诚信大道—310省道—义乌江—经发大道—香山路—城中西路—西城路—机场路—国贸大道—诚信大道合围区域及沿街店面,适用税额20元/㎡。


第二级: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除第一级范围外行政区域及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苏溪镇、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行政区域,适用税额16元/㎡。


第三级:大陈镇、赤岸镇行政区域,适用税额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方案


(一)减免对象


我市用地面积3亩以上(含3亩)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我市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的对象暂时分为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与物流企业三类,分别按经信局、发改局、市场发展委“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减免。若其他行业制定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可按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减免,形成“3 X”的部门协作评价机制。


(二)减免幅度


每年度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按照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企业具体的减免幅度按照我市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执行。


(三)减免程序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评价结果经公示后报税务局。税务部门将评价结果录入系统后,由企业自主申报享受。


对发展前景较好且符合产业导向或承担政府性公益、民生类项目,但尚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联系市领导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提交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可凭会议纪要,向税务局提出按A类或B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系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场发展委、税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审核、特殊减免审议、成效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税务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审议资料受理、综合协调、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起草拟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时,既要综合考虑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劳动就业等正面因素,又要兼顾违反环保、安全生产、市场监管、闲置用地等负面因素,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导向作用,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和差别化减免政策良性发展。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发改局负责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并将符合减免政策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宗地面积等明细数据提供给税务局;


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并将符合减免政策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宗地面积、是否存在出租、破墙开店情形等明细数据提供给税务局;


市场发展委负责物流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并将符合减免政策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宗地面积等明细数据提供给税务局;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企业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并将符合减免政策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宗地面积等明细数据提供给税务局;


税务局负责具体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若发现各单位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要求相关单位重新报送。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义政办发〔2017〕56号文件同时废止。上级关于亩产效益评价的政策发生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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