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国外税务筹划理论(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自考)




1. 货物交易价格的种类


货物交易价格通常有三种:


(1)CIF价格


CIF,即货物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如果按此价格成交,价格部分包括从转运港到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也就是说,除了承担与CFR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为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2) 运费价格




CFR是指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




(3) 离岸价,即装运港的离岸价,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船舶。根据这一条款,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派船提货。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费用和风险划分是以装货港的船舷为基础的。




进口货物以国外港口离岸价成交的,应当加上货物从国外港口交付或者运至我国港口前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不能确定的,可以按照对外运输公司规定的运价计算运费,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保险费率


即应投保的货物价格、运费和保险费。折算为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RF÷(1-保险)


2、完税价格≠降低申报价格的税收筹划方法


完税价格不同于降低申报价格。如果为了少交关税而盲目降低申报价格,偷税漏税是违法的。(1) 申报价格低于海关核定价格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缴纳申报价格与海关核定价格差额的保证金,海关应当放行,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查。经查,有确凿证据表明货物偷逃、低价套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海关处以罚款或者等值以下的罚款。




(2) 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以扣留货物,禁止出口,并处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3、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价格评估体系,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除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对货物转售地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2) 货物价格不受使货物交易价格不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3)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中获得任何收入,除非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调整。




(4)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有特殊关系的,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或者对货物的使用、转让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安排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者特殊安排影响交易价格的,有权不予接受申报价格。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