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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哪有税务筹划(长沙税务筹划公司)


作为中小企业来说,为合理节税,企业需要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才能实现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故,本文将以建筑行业、零售业、农产品等为例,讲一讲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Tax 1 计税方法应如何选择?


甲供材 财税〔2016〕36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税负无差别点”的施工方采购比 假设:甲供材合同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情形1:选择一般计税,税率10% 应缴增值税=A/(1 10%)*10%-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情形2:选择简易计税 应缴增值税=A/(1 3%)*3%② 假设 ①=②,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③ 备注: “①”标志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②”标志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3% “③”标志为在①=②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假设 ①=②,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③ 假设:建筑企业取得的材料的进项税率都是16%,则: ③=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 16%)*16%=7%*A, 得到税负无差别点时: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50.75%。 结论: 当施工方采购物资物资价税合计/工程价税合计的比值>50.75%时,一般计税 当施工方采购物资物资价税合计/工程价税合计的比值<50.75%时,简易计税 例如: 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含税价)增值税税率10%,材料费600万(含税价),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乙购买材料100万。假定购进材料税率都是16%。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应交增值税=500/(1 10%)*10%-100/(1 10%)*16%=30.9万。 按照简易计税: 应交增值税=(1000-500-100)/(1 3%)*3%=11.65万。 验证一下: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1 10%)*(1 16%)=105.455万, 小于500万*50.75%=253.75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


Tax 2 混合销售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 甲企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某企业购买了新风系统,并承担新风系统的安装服务。新风系统销售价款70万(不含税),成本50万(不含税),安装服务30万(不含税),请筹划。


方案一: 按照单笔经济业务占比高的“销售商品”16%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进项税额=50*16%=8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6-8=8万


方案二: 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主营范围“提供安装服务”10%计算销项税额,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标。 销项税额=100*10%=10万元 进项税额=50*16%=8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8=2万元 因此,方案2更优。


方案2具体执行时: 签订“新风系统安装服务工程”或者是“空气净化系统安装服务工程”合同,合同中仅体现总额100万,不体现分项销售新风系统金额70万。 依据:目前没有一部税法明确规定甲企业的情况应该按照主营10%还是按照单笔业务中占比高的16%销售商品来计税。


Tax 3 进项税额基于业务合并的税收筹划 案例: 2018年5月,甲企业购进为员工送餐用的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财务人员做了进项税抵扣处理,2018年6月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要求该汽车进项税做纳税调增。请筹划。 分析:调增的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资产自用或者是集体福利该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该车辆又用于了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就能抵扣了。 具体执行:企业制定车辆管理制度,记录该车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项目、时间、地点、人物等,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留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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