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因公司变更名称解除原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名称变更了怎么办)


疫情期间,各行各业的效益都受到较大影响,许多用人单位都停产歇业,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规模缩小、订单萎缩、效益下降等原因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规定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面临某种实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时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但是这种单方解除权并不能任意行使,为了避免企业滥用该款规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名,行肆意裁员、损害劳动者权益之实,用人单位在以该款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即使劳动者一方符合某种特殊情形时,用人单位即便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适用此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出现上述情况才足以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


最后,如用人单位欲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履行相应的程序性要件,即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争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如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有工会,还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有明确的法律前提和程序性要求,用人单位如任意妄为免不了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疫情之下,且行且珍惜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