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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驰名商标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与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的,有义务予以保护。


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即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保护声誉,有较高知名度工业的商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协定》对此也作了认可。


我国于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巴黎公约》。在2001年修改之前,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直接保护驰名定的商标的规定。从总体上看,保护措施不够系统。



有鉴于此,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系统规定。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也总结出了一套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则。


在此基础上,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以明确的保护。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工商行政管原则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原则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有的《暂行规定》产权。


2014 年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了新的修订。


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工业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确定”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产权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


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商标法不存在“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这样的分类保护。驰名商标制度设巴黎公约立的初衷在于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非在于授予某商标“驰名商标”的称谓。



驰名商标如何判定?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驰名商标认定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巴黎公约物质财富。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驰名商标认定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驰名商标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与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定的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知识产权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确定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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