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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开户(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


7.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8.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10.基金会的资金使用要求






07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04-06-01实施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08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1)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的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2)开户


通过了基金会名称预登记,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3)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5)审批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验、审批等流程;


6)发证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7)公告


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各地注册流程略有差异,具体办理时以当地民政局政策为准。






09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1)原始基金来源,常见有3种:


①发起人直接捐赠;


②发起人向小范围的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定向募捐,而非向公众募捐,这些捐赠人通常是拟成立基金会的理事;


③部分由发起人捐赠,部分由发起人募集而得。


(*法律上“发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成立后运作资金来源,常见有:


①原始基金;


②发起人持续捐赠的资金;


③接受爱心企业或个人的捐款;


④政府购买服务;


⑤申请到其他基金会的资助;


⑥自有资金的运作增值。






10基金会的资金使用要求

1.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①运作或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②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


③行政办公支出;


④党建工作经费;


⑤投资增值等等。


→基金会投资增值问题详见《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中的N个误区》




2.资金使用比例限制:


①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②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③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004-06-01实施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更具体的执行标准详见《法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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