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8.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10.基金会的资金使用要求
07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04-06-01实施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08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1)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的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2)开户
通过了基金会名称预登记,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3)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5)审批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验、审批等流程;
6)发证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7)公告
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各地注册流程略有差异,具体办理时以当地民政局政策为准。
09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1)原始基金来源,常见有3种:
①发起人直接捐赠;
②发起人向小范围的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定向募捐,而非向公众募捐,这些捐赠人通常是拟成立基金会的理事;
③部分由发起人捐赠,部分由发起人募集而得。
(*法律上“发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成立后运作资金来源,常见有:
①原始基金;
②发起人持续捐赠的资金;
③接受爱心企业或个人的捐款;
④政府购买服务;
⑤申请到其他基金会的资助;
⑥自有资金的运作增值。
10基金会的资金使用要求
1.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①运作或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②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
③行政办公支出;
④党建工作经费;
⑤投资增值等等。
→基金会投资增值问题详见《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中的N个误区》
2.资金使用比例限制:
①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②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③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004-06-01实施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更具体的执行标准详见《法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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