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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坑(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范围及常见问题)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


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的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适用范围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优惠疑惑。


税务人员通及过核查发现甲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优惠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及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





稽查的重点有这些:企业所得税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坑税;


2、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以及加班补助,通讯费用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3、未通过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常见问题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5、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额的个税。







企业税负重完全可以入驻园区成立个体户,享受核定,核定之后个税仅需0.6%~1.2%,增值税1%,附加税0.06%,纳税综合仅需1.66%~2.26%,应纳税费有效降低。一年以500万的营收为限,金额大可以成立多家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业务分包的形式,入驻在园区之后,500万营收,享核定个税1%,需要交的税费是多少呢?


1)增值坑税:500万/1.01*1%=4.95万元


2)附加税:0.29万元


3)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1%=4.95万元


4)企业所得税:0


5)股东分红个税:0




500万营收,只需要交4.95 0.29 4.95=10.19万元,入驻园区的个体户是免交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个税的,完常见问题税即可自企业所得税由提现,随意支配适用范围,后续不用再交其他的税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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