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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允许缔约国(世界版权公约我国加入了吗)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涉及夸大宣传被判不正当竞争案、也有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案、以及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被判刑等刑事案件。东莞中院表示,期望这些案件的发布能提高企业和公民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加强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统计显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大。面对新形势,东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树立司法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为加快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推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2018年,东莞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共10211件,结案9675件,结案率94.75%。其中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10043件,结案9555件,结案率95.14%。刑事知识产权案件168件,结案120件,结案率71.43%。


与2017年相比,2018年东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呈现了高位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增加7437件,增长350.41%。刑事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增加61件,增长57.00%。


在坚持妥善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时,东莞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一是加强司法行政协助,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通过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交流合作与协调配合,共同协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过程中遇到的调查取证、赃物处理、价格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世界司法相衔接。


二是推行简案快审、难案精审。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井喷式增长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精品审判的基础上,着重抓好知产系列案件的快速处理。东莞中院于2018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的意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节省人力资源,实现对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快速审结。此外,针对快速增长的著作权类案件,两级法院知产庭积极探索知产产权裁判文书改革,对该类案件裁判文书针对性处理,以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重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选送部分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较大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从而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


四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活动,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4月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月,东莞两级法院积极创新举措开展系列送法进校园、企业、社区等活动,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典型案例


☞谁的我国“五羊”


一、基本案情


五羊水表公司经营范围为产销水表等,五羊仪表公司在网站和宣传手册中冒用其业务案例。五羊水表公司认为其在水表制造行业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和知名度,其字号“五羊”应受到法律保护,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五羊仪表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五羊”字号,立即停止其公司官网、宣传册中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1.五羊仪表公司使用“五羊”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五羊”在广东省是广州的代名词,并且被长期广泛地使用。“五羊”在没有形成第二特征的情况下并不具备指代商品来源的功能。五羊水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水表行业“五羊”字号与其生产的产品已具有唯一稳定的联系。2.五羊仪表公司使用五羊水表公司案例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将五羊水表公司的成功案例宣传为自己的案例,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五羊仪表公司具备很强的市场实力,加大其缔约机会。五羊仪表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第一法院判令五羊仪表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五羊水表公司损失。五羊水表公司提出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建言


产权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感。不正当竞争是企业产权发展的一个阻碍因素。知识产权审判强调公平为核心,助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与制度健全,以及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保护。本案通过对“五羊”两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合法性使用进行分析,一方面厘清了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公正地维护了企业应有的知识产权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建立严格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造良好的“大湾区”营商氛围和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人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东莞滔海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国,未获CCA and B,LLC(希赛恩博有限公了司)授权,在东莞市凤岗镇生产、销售圣诞精灵玩偶。2017年3月20日,市第三法院经申请对吴某国侵犯著作权一案进行证据保全,在滔海公司厂房内扣押了6种颜色共2930个圣诞精灵玩偶成品,共约价值29300元。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吴某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美术作品达2930个,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决吴某国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吴某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处理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


三、法官建言


自然人或企业在投资创业、从事生产经营时往往忽视著作权问题,这导致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发生。自然人或企业要有守法意识,不要为营利目的故意去从事侵犯著作权的活动,生产经营的产品一定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来源,生产经营者要对知识产权来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之规定,因我国和美国同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缔约国,根据两公约的规定,被害单位的案涉作品于吗创作完成时即受我国法律保护。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被判赔偿


一、基本案情


被告曾某杰是原告东莞雨枫林公司业务员,曾某杰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对雨枫林公司商业秘密有承担保密的义务。曾某杰于2017年12月20日离职,当月下旬,曾某杰就与雨枫林公司的客户发生交易。东莞雨枫林公司认为曾某杰离职后没有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并利用在职期间从该公司处获取的客户名单、经营渠道等深度信息,从事与东莞雨枫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法院认为,曾某杰利用的客户信息,是雨枫林公司经过多次交易经营积累而来的客户资源,是能给雨枫林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客户信息,具有价值性。从雨枫林公司与曾某杰签订的协议来看,协议约定了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围,曾某杰有保密义务,雨枫林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该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曾某杰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使用了雨枫林公司的客户信息,曾某杰的行为构成侵犯雨枫林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官建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需求、产品内容、产品价格、交易习惯、汇款方式等特殊信息,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企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故该客户信息满足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构成了商业秘密。员工应遵守保密协议,不能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张苗系诺涵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和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该公司未经第1216609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许可,从事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手机外壳的丝印、烘干、包装等经营活动。2017年3月7日,工商部门接举报后缔约国到上述厂房进行检查,在13号厂房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壳45000个。2017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将张苗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法院认为,诺涵公司及张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诺涵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万元;张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诺涵公司、张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建言


一、有效、有力、及时预防、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提高全社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公安经侦部门加强与工商、质监、烟草、文化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合力。三、制假售假受害者大多是广大消费者,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


☞未实际出资股东在侵权公司注销后仍应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金蝶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5日,在我国软件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系商标“”及“”的权利人。尊尚公司系由被告巫某健、倪某于20公约15年4月7日成立。2016年4月1日,尊尚公司与东莞某印刷公司签订《软件合同》,约定尊尚公司为该公司提供金蝶软件服务,合同中使用了“”标识。2017年7月27日,两被告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允许局提交清算报告,尊尚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经核准注销。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尊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认为公司股东巫某健、倪某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公司债务应包括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之债。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在公司被注销且显示未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可视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条件已成就,遂判决:巫某健、倪某赔偿金蝶公司16000元。


三、法官建言


本案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并填补了立法空白。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公司实施商标权侵权行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商标权人起诉前就注销了公司,未出资的股东虽然在清算报告中声称公司未有剩余财产和未有尚未清偿债务,但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仍应为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价值在于避免了权利人因侵权公司注销而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提供了一个保护权利人的途径,填补了公司注销后侵权赔偿制度的空白,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商标,该商标为驰名商标。2017年4月25日,东莞市工商部门接投诉后到被告东莞圣隆用品店检查,查获售价为每瓶658元的500毫升的“国窖”牌白酒4瓶。经鉴定,此4瓶白酒均不是原告生产的。被告的经营者梁某媚无法提供进货渠道来源。2017年6月2日,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被告的侵权商品4瓶并罚款5000元。2017年7月26日,原告就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向市第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其前述销售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经被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罚款5000元等为由,反驳及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因销售假冒原告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与被告因侵犯原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向原告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限期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建言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以及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民事责任等。部分侵权人以为“交一次钱”就可以了解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加入责任,是错误的认识。该案例对于纠正这种错误的认识具有指导意义。


☞共同经营者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注册商标被判侵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欧某成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餐厅;餐馆等)的权利人。被告泰芙哩小吃店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户,经营者丁某。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餐垫纸上印有“”标识,而据美团网上被告店铺的客户点评内容显示,部分客户点评被告店内使用的餐垫纸上写着“泰味栈”,误以为是泰味栈的分店。此外,原告与丁某共同经允许营“东莞市东城泰昧栈泰国料理店”和“东莞市东城泰味栈饮食店”。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原告享有,被告不是该注册商标的共同申请人或共同专用权人。被告的经营者丁某无证据证明在案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使用了该商标。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三、法官建言


我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申请而取得,非共同申请人,不能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对比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关键在于比对商标中最为突出的显著特点部分,容易被消费者忽略的标识内容,即便存在差异,也无法起到商标的区分和指引作用。


☞毫无依据夸大自身竞争优势被判虚假宣传


一、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华思旭公司是一家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产品研发和生产、运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被告广东电将军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东莞巨星公司)也是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制造商,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长期在其主办的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巨星科技是"中国创造"领先者与开拓者”、“全球最大的汽车移公约动电源研发基地”、“行业出货量第一”、“最先制造汽车移动电源的厂家”、“全球第一款汽车高功率应急电源诞生于电将军集团”、“推出全球第一台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全球最安全的汽车应急启动电缔约国源生产商”等大量虚假的消息,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版权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存在上述宣传行为,并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如被告使用“最大”、“第一”、“最先”、“最领先”、“最安全”等最高级别的词语进行宣传,却未对其表述的了内容提供任何证据,对同行竞争者是一种贬损;庭审时,被告也自认其并非最早生产应吗急启动电源,亦并非同行业出货量第一,故被告发布上述宣传,夸大自身的竞争优势,易引人误解,继而以此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案涉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原告50000元。


三、法官建言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准则,是不正常竞争行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宣传应当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虚假宣传。本案被告在经营中发布的虚假宣传针对同行业所有竞争者,同时误导客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该案的宣传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商业宣传时,不得随意夸张、虚构,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生产销售假冒名牌碳粉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韦相全自2017年3月份开始经营一无名无证照加工厂,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夏普、震旦、佳能、富士施乐、柯尼卡美能达等多个品牌的碳粉。2017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韦相全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包装纸盒、灌装机器等,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佳能)、 “”(夏普)、 “”、 “”(富士施乐)、 “”、“”(柯尼卡美能达),市场总价值合计为233421元。


二、裁判结果


东莞中级法院认为,韦相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韦相全犯加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三、法官建言


商标是产品和服务的识别标识和商誉的载体,同时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假冒注册世界商标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利益。刑法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惩处,保护权利人、维护市场秩序。经营者应将知法守法谨记于心,勿存侥幸心理,制假、售假貌似“低成本、高回报”,实则终将付出自由与责任的昂贵代价。


☞权利人封存证据及时获胜诉


一、基本案情


叶某明是天勤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约定如叶某明掌握天勤公司的商业秘密,叶某明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后叶某明离开天勤公司入职龙天公司。天勤公司认为龙天公司和叶某明侵害天勤公司的商业秘密,遂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法院在龙天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包括叶版权某明工作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两台影像测量仪。经司法鉴定,天勤公司案涉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龙天公司的案涉测量仪所涉及的相应技术与天勤公司的技术信息比对,秘点中有16项构造相同、8项构造实质相同、1项构造不相同。市第一法院确认龙天公司、叶某明存在侵害天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天勤公司300000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建言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对企业的发展极其重要。员工在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依约定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案龙天公司与叶某明我国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了天勤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天勤公司在起诉后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及时封存了相关证据,这也是天勤公司权利最终能得到保护的重要之处。


【通讯员】安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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