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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暂停营业,执照可以不注销)

01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马孝陆因诉安徽省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注销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7号行政裁定,执照向最高注销法院申请再审。


02申请人主张


马孝陆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一直由再审申请人占有、使用,系不再审申未请可以人个人所有,曾用于石粉厂经营,但未用作石粉厂出资,再审申请营业执照人因修建案涉房屋取得所有未权。一审法院超期审理,二审法院未开庭,诉讼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个人改判。


03暂停最高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暂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个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营业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登记机营业执照关注独资企业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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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原告应为该石粉厂,再审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营业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可以律、部门规章的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均独资企业无不当。


04裁判执照结果


驳回马孝陆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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