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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评聘结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6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文化和旅游部人事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电话:010—84207366


传真:010—84201298


邮箱:zjszhichengchu@163.com


文化和旅游部人事司


电话:010—59881835


传真:010—59881802


邮箱:whbrencai@163.com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关于深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2.艺术系列起草说明


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艺术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艺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促进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着力加强艺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引导艺术专业人员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营造刻苦研究、潜心创作的制度环境,推动文艺创作由“高原”迈向“高峰”。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艺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规范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使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艺术系列职称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专业均设置到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互相衔接、体系完整的职称评价体系。根据艺术领域特点,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艺术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等。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各专业职称统一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如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


统一后的职称名称与原职称名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一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舞美设计师、舞美设计员依次对应为一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舞美设计师、四级舞美设计师;原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美术员依次对应为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四级美术师;原高级舞台技师、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依次对应一级舞台技术、二级舞台技术、三级舞台技术、四级舞台技术;原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依次对应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新型职业领域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艺术专业人员职称专业设置。对于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型职业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需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对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4、艺术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科学分析不同艺术专业人员的特点,注重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艺术专业人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扎根基层。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艺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丰富代表作形式,戏剧(戏曲)、舞蹈、音乐、动漫、创意设计、文学创作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作品质量,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坚持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相统一。


4、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海外从事艺术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简单把海外教育、工作背景等同于专业水平。


5、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专业考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艺术教育机构高水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文化艺术工作者担任评审专家。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人员的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


2、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延伸联系手臂,拓展评审范围,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新的文艺组织从业人员和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充分发挥文联、作协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其按程序组建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激发其艺术创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


4、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是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以用为本,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优化管理服务方式


1、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要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督,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或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2、完善公共服务方式。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减轻艺术专业人员评审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层级新的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各类艺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有利于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关于深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1986年建立的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文艺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更加凸显,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文化和旅游部专门研究制定了改革工作方案,扎实开展艺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2017年初,启动调研论证工作,成立专项课题组,全面梳理各地已出台的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文件,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开展书面调研,并在2017年全国文化系统人事工作研讨会和2018年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人事工作研讨会上进行专项座谈。2019年,选取全国东、中、西部6个省市进行实地调研,系统分析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走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听取意见,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并先后在上海、浙江、青海、甘肃、陕西、安徽、江西等地组织高层次专家座谈,听取意见。2019年10月,《意见》经修改后,征求了中央宣传部干部局、文化和旅游部部内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我们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意见》聚焦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全文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促进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为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职称层级,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专业设置到正高级,扩展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进行专业分类,将艺术系列职称专业分为艺术表演类、艺术创作类、艺术管理类和技术保障类;适时调整专业划分,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评价方式,畅通评价渠道,下放评审权限,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四是优化管理服务方式。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完善公共服务方式。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加强宣传、营造环境等方面对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健全制度体系。《意见》明确将艺术系列职称专业分为为艺术表演类、艺术创作类、艺术管理类和技术保障类,各专业职称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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