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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代理记账收费标准(【58同城】济宁代理记账_济宁代理记账公司)

4月30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山东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代理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公司财政厅贯彻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市、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省财政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市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记账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省税收政策管理。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建议,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办法,拟订省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省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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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济宁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省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六)负责拟订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八)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省财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1.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和有关财政制度政策设计,提高对财政经济数据的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按照分工同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关资金筹措保障和经费预算安排,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配合省机关事务局做好省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承担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省属高校、公立医院公务用车相关信息数据的维护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规定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接受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承担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省直和济南市省级干部住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其他公有房产,以及有关国有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公房公车一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四条 省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调研室。研究提出贯彻省委财经工作重大部署的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财税政策调研和财政工作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深化财税改革相关协调工作。



(三)综合处。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牵头组织全省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相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承担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资金。



(四)法规处。审核上报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收费标准组织拟订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承担法治财政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全省财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



(五)税政处。研究提出实施全省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办法,承担省级权限内的税收政策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税费政策绩效评价、税源调查、税费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工作。负责全省税收保障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完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承担省税同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预算处。研究提出全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全省中期财政规划。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工作。组织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牵头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以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设区的市转移支付和预算管理指导工作。



(七)基层财政管理处。拟订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指导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的政策措58施。组织审核、汇总年度县(市、区)财政预算。承担对省财政直管县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工作。承担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国库处。组织全省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和省级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财政国库。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管理省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省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组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承销有关工作。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和采购方式审批工作。组织编制省级购买服务计划。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投诉处理、评收费标准审专家库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等工作。指导市县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十)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能源、粮食和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政策。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



(十一)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开支标准和定额。参与拟订公务用车政策以及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承担全省法院、检察院、审计系统经费保障和预决算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科技教育处。承担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推进科技、教育资金管理机制改革。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人才发展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工作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医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牵头承担全省农民工就业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财政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精算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促进资源节约、资源勘探、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林业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牵头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等涉农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承担涉农补贴管理工作。参与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工商贸易处。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参与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数字山东”建设与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以及外经贸和内贸流通等相关领域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打造公司对济宁外开放新高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



(十七)文化处(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处牌子)。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起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财政政策以及有关制度。承担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具体事项,负责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



(十八)资产管理处。研究提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牵头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国企国资改革相关工作。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汇总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负责拟订省财政厅履行有关国有资产(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十九)金融处。拟订全省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财政政策。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牵头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国有金记账融资本监管处。拟订全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政策、制度。负责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承担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国有资本流转等工作。承担国有金融资本运行质量监测工作。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改制、上市、资本金变动方案。编制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相关金融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拟订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金融企业股权董(监)事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提出有关股权董(监)事、财务总监委派人选建议。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起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报告。



(二十一)政府债务管理处。组织拟订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和办法。负责全省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编制全省和省级政府债务预算(计划)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承担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拟订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评估、预警和监控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项目确定等工作。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考核省以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预算绩效管理处。研究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办法,牵头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预算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市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十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处。研究拟订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政策、制度,提出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对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经代理营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收益安排建议。对市县政府引导基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省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四)会计处。组织实施各类会计制度。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高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行业党建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五)财政监督局。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拟订财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六)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省财政人才队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2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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