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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

一、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政府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标准体系,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中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2)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组成。


(一)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2016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三)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依据基本准则制定,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体系及编制说明等,与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改革方案》指出政府会计科目设置要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


预算会计科目应准确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科目应全面准确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


二、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从政府会计主体、会计目标、核算体系、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多个角度,明确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政府会计主体


《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即政府会计主体)。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点拨:


(1)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


《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哪些主体适用政府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而后者是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涵盖哪些主体的会计信息,除了政府会计主体,可能还会包括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主体。


(二 )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及目标


《基本准则》确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1.“双功能”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1)预算会计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三个要素,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预算收入和全部预算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2)财务会计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2.“双基础”


(1)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2)所谓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


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3)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3.“双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2)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政府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3)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


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4)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


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5)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四)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


重于形式。


1.可靠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全面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3.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4.及时性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体现在①及时收集会计信息;②及时处理会计信息;


③及时传递会计信息。


5.可比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


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可理解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清晰明了、易于理解的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现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目标,满足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


7.实质重于形式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应当准确确认。


点拨:


各要求之间的关系:


(1)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性要求,是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


(2)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形式性要求,是对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


(3)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的约束性要求,在对某些特殊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这一质量要求来把握其会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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