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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是在批准前还是批准后)

第四节存货的清查盘点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 ,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 、盘亏原因: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填写存货盘点报告,及时查明原因)


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 ,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应 借 记 “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贷 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 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 ,贷 记 “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 (如残料价值 )、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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