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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怎么查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近日,代言人关晓彤因“天然呆”奶茶被起诉。一个


看热闹归看热闹,务实的内容也来看看。


该案件的原告为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与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晓彤、成都天然呆怎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根据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关晓彤工作室的表怎么态人来看,关其他晓彤并非合同的一方,也有限责任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


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可以公司发现,关晓彤的确不存在直接持有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但也有报道称,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为自然人关少曾持股100%的一人有限责公司任公司彤梦心缘(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关少曾可能是关晓有限责任彤的父亲。




因而,在这样的逻辑下,想要让未在合同人上签字的主体承担责任,只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作为实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如下责任。




1、实际抽逃出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其他资。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且实际控制人对此提供帮助的,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控制任,以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




2、滥用控制权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果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控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被控制的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财务混同、利益输送,则公司不的再独立,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判令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关晓一个彤被起诉这件事情上,要让其承担责任,必须先将其认定为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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