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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加急代理记账多少钱(徐汇代理记账公司)

45岁的王丽(化名)是上海某广告传播公司的财务部高管,月薪4.62万元。在因病住院期间,公司因其长时间请假,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并商议解除劳动合同。


因抑郁和脚伤请假近一月,公司在此期间欲解除劳动合同


据王丽提供的病历等资料显示,自202记账0年6月10日至12月8日,其在上海市同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共计就诊10次,连续就诊时间最长为一个月以上。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与该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显示,王丽曾在邮件中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就工资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录用通知书》上约定月公司薪为4.62万元,但公司曾口头承诺其每月工资为5万元,即年薪60万,要求公司支付差价。


公司则在2020年9加急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由于王丽一直处于病假,公司为正常开展工作,要求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并在9月7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该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向其发出题为“违纪通知函”的电子邮件,表示因其自任职以来多次无出勤加急记录,尤其是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期间,连续无考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属于旷工的违纪行为,要求其在2020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多少形式说明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2020年10月12日,王丽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因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其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10月13日,王丽经中山医院诊断出睡眠障碍、中度抑郁发作,医生建议休息14天;10月14日,经同济医院诊断,王丽踝和足腓深神经损伤,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为10月14日至11月12日。

公司

10月16日,公司向王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鉴于:你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决定:2020年10月16日正式解除你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约29万元,双方均不服后起诉


2020年10月29日,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5万余元。


仲裁庭审中,因王丽对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聘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对该合同落款处“王丽”签名字迹的形成方式以及是否为王丽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2020上海年12月4日的仲裁笔录显示,当仲裁员问及公司劳动合同原件是否带来时,公司表示已带来;仲裁员告知双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对于本案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对落款处签字是否为王丽本人所签、是否为原件存在分歧,并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王丽与公司均表示同意。后由仲裁员当庭将劳动合同原件装入信封封存,并加盖骑缝章。


2021年1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一)检材上需检的“王丽”签名字迹不是书写形成而是复制形成。(二)检材上需检的“王丽”是出自王丽的笔迹。


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3444号仲裁),该公司因未与王丽签订劳少钱动合同,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86696.55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工资11904.54元;同时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王丽垫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约5.7万,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王丽对《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月薪46200元无异议,但主张入职时公司曾口头承诺每月工资50000元,即年薪60万元。按46200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十三薪恰好为60万元左右。


关于病假证明和病历的缺失或没有原件的问题,王丽表示,因部分原件已快递给公司,故自己无法提供;无病历记录是因上海医院比较随意,未在病历本上作出记录,故而没有相应病历。


一审法院认为,徐汇由于王丽已提供自2020年9月8日起就诊和病假的有效证明,故公司以王丽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记账定,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丽主代理张其年薪为60万元,每月收入应为5万元,但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关于《录用通知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功能,对入职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因此王丽提出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徐汇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司法鉴定结论无法证明公司的主张,故由此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对公司在本案中的主代理张不予采信,其应支付王丽垫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元。


综上,经一审法院核算,公司应支付王丽违法解少钱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480元。王丽不服,多少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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