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关于贯在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地方税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哪个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税务局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税务局产的使用权取得北京市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顺义其中,如果位置顺义区交易合同或协议顺义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地方税支地方付的,根据《实施北京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哪个述已确认的地方收入在,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局。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顺义区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位置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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