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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监管(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不是国有企业)

文|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本文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1条第2款)。具体一点说,是指该企业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且股东均为国有单位(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等)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






国有全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增资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36条规定,企业增资应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二、申请批准(增资方案)



1、申请人


32号令第35条第2款规定,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批准程序。




2、批准机构


32号令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子公司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增资入股的价格)



1、委托人


32号令第38条第1款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2、增资入股的价格


32号令第38条第2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国有全资企业增资扩股需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增资入是不是股价格,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最近一期审计值确定增资入股价格: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第1条监管第1款亦规定,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的准确定股权比例。




《江苏省是不是国资委关于调整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5】76号)第4条亦有前述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本文所讨论的国有全资企业增资扩股可以不做资产评估,可以增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的审计值作为增资入股的价格。




四、增资方式(协议增资,签订增资协议)

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增资需要进场交易,但特殊情况下可以非公开方式协议增资。




1、批准机构


32号令第45条规定,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由特定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参与增资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32号令第46条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企业原股东增资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2、提交文件


采取协议增资方式的,申请批准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增资的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协议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4)增资企业的审计报告


(5)增资协议


(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国有企业表(证国有企业)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国有全资企业按照协议增资方式增资扩股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对其增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报批文件之一。




五、工商登记与验资



协议增资获得批准后,增资企业应监管按照相关决议、增资协议办理增资的工商登记和验资手续。




如是的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全资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章程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的工商手续。




如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办理章程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六、国有产权登记



完成工子公司商登记手续后,全资增资人应及时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增资人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所记载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均相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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