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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查询企业信息查询(海南工商营业执照查询系统)

企业不正当竞争 重罚


我省工商公布一批营业执照公用企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法案例,涉及蔬菜批发、糖厂、物业、医疗等行业


案例一 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欺行霸市被重罚


2016年2月6日,省工商局对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市场存在欺行霸市、商业贿赂、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起,利用其市场份额独大的支配地位,擅自规定未经登记上牌和缴纳管理费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运营。同时,该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限定了每个档口经营的蔬菜品种,明确各个档口业主经营的范围,严重限制了档口之间的竞争,使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统一划分了市场份额,固化利益共同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在经营中,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收支未依法如实入账。作为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对市场内的档口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对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造成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任由有的档口欺行霸市,随意加查询价。


海南省工商部门认为,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南经济特查询系统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其行为导致了蔬菜批发市场的管理混乱,加重了批发零售商的负担,成为蔬菜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工商部门对其做出了罚没3033150元的处罚。


案例二 昌江两糖厂设附加车皮项目坑蔗农


2015年5月,省工商接到举报,反映海南昌江海红糖业有限公司利用其制糖企业的独占地位,在从事糖料甘蔗的收购过程中,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收费用。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蔗农、运蔗车辆司机进行调查核实,2015年榨季期间(2015年1月23日至3月6日),昌江海红糖业公司在收购原料甘蔗时,在过磅过程中单方面设置一套扣工商除“附加车皮重量规定项目”,将“泥水及其它”的重量按每车(次)100公斤的标准(“泥水”项目按35公斤/辆计算)扣除蔗农的甘蔗重量,该公司制定的《附加车皮重量规定项目》中的“泥水及其他”项目的扣除标准是100kg/辆,其中“钢丝绳”(蔗农自备1条)按30kg/辆计算、“装蔗铁架”按35kg/辆计算,扣除钢丝绳和装蔗铁架的重量,“泥水”项目按35kg/辆计算。“泥水”项目除了在降雨期间运蔗车辆可按照《附加车皮重量规定项目》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外,在未降雨期间对此项进行扣除。其扣除标准未告知蔗农,也未与蔗农协商,而是在与查询蔗农结算甘蔗款时直接予以扣除,损害蔗农的合法权益。


省工商局认为昌江海红糖业公司在从事糖料甘蔗的收购过程中,利用其独占的地位,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收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损害蔗农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查询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滥收费行为,责令其停止滥收费用、采用装甘蔗整车过磅减去卸蔗后光车过磅的方式计算甘蔗重量,并罚没收入300432元。


2015年5月,省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昌江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其制糖企业的独占地位,在从事糖料甘蔗的收购过程中,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收费用。经省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14/2015年榨季期间(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4月1日),昌江糖业公司在收购原料甘蔗时,在过磅过程中单方面设置一套扣除“车辆附加重量规定标准”,将“泥水、木料、杂物”的重量按每车(次)40公斤的标准(“泥水”项目按6公斤/辆计算)扣除蔗农的甘蔗重量。


省工商局认为昌江糖业公司在从事糖料甘蔗的收购过程中,利用其独占的地位,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收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其扣除标准未告知蔗农,也未与蔗农协商,而是在与蔗农结算甘蔗款时直接予以扣除,损害蔗农的合法权益,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滥收费用、采用装甘蔗整车过磅减去卸蔗后光车过磅的方式计算甘蔗重量,罚没153964.8元。


案例三 小区物业收好处费让“沙霸”横行


2016年4月,媒体曝光海口金碧大地豪庭小区物业在收取“沙霸”的好处费后,让“沙霸”在小区内独家经营,其销售的水泥、沙、砖等建筑材料,比市场价格贵很多。


海口市工商局马上介入调查,发现金碧大地豪庭小区的物业海南佳宇物业服务有营业执照限公司为贩卖河沙的黄姓老板提供便利,在小区内设点销售河沙。在小区业主装修期间,物业公司限定业主到黄姓商贩那购买河沙。经查,企业信息黄姓商贩售卖的河沙每立方约200元,高出市场价约20元。


海口工商认为,海南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借助独占地位,限制用户、消费者的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海南序。违反了我海南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法律规定最高额度2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案例四 医药公司商业贿赂被罚83万元


2015年10月,根据省政府联合惩治信用信息平台移送信息,工商部门发现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南西夫华药业有限公司)在与万宁市人民医院的药品购销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0年至2013工商年间,海南西夫华药业有限公司在与企业信息万宁市人民医院配送药品过程中,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某为及时取得被拖欠的货款,分8次送给时任万宁市人民医院院长林某杰8万元,且没有记入该公司的财务账。在此期间,海南西夫华药业有限公司在向万宁市人民医院配送各种药品销售中获得利润共计633186.97元。


省工商局认为海南西夫华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法处以罚没款833186.9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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