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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别人的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别人拍照了)




货主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五金是违法行为,所以往往会使用各种隐蔽方法避免海关查处,而海关一般会从4个细节入手,来判断废五金的真正货主。




这些信息里含有着大量诸如货物单价、货物照片、装运集装箱号等货物标识。




在单次海运过程中,这些货物单价、货物照片、装运集装箱号等标识就像每个人独有的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是区分开不同货物的依据。




天底下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因为每片树叶总会有独特的地方。货物的单价、外形、装运集装箱号等标识,就是每个货物的独特之处,不可能与其他的货物完全重合。


如果货主没有通过及时清理合同、交易凭证以及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来删除货物贸易信息,这些信息以及含有的货物标识就有可能在侦查中被海关发现。




海关掌握这些货物贸易信息后,为了核实信息中提到的废物是否已经通关入境,马上就会将信息中记载的货物标识,拿去跟报关单、交易合同等持许可证厂商提供报关资料中记载的货物标识进行对比。




如果比对结果显示,两处信息中的货物标识处处一致,这就说明货主从境外供货商处购买的废五金,跟明面上持有许可证厂商申报进口的废五金,是同一批废五金。




在这种“同样的货物,却被两个人同时购买”的情况下,海关就会根据“一物不能二卖”的原则,判定两个购买者之间,必有一个为假,进而认定不具有进口资格的货主存在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五金的行为。


1.周食品明聪走私废物案 (2016)苏刑终120号


(1)买卖合同,证实河南惠通公司与香港西盛签订的买卖合同、周明聪与河南惠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5)报关进口柜号及封识号、重量。证实9箱货柜号及对应的封识号,重量244330千克。


该组证据证明河南惠通公司(货主)分别与香港西盛公司(境外货源)、周明聪(持有许可证厂商)签订该批废物的外贸买卖合同、国内买卖合同,并由河南惠通公司委托连云港华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报关进口。了品名为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及废五金电器。




2.梁某2走私废物罪 (2021)粤刑终534号


(1)经梁兆确(货主)签认的上述两个邮箱提取的对数表、发票,显示本案涉案的162个货柜的货名、柜号、到货日期、重量、单价和总价,证实是其本人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使用XXXX@126.com、XXXX@qq.com邮箱,收取KK或他的供应商(货源)发给其采购废塑料的对数表、发票等邮件及附件。......(3)从上述邮箱提取付款通知,内容为:梁兆确向KK(人的货源)购买废塑料,KK要求其预付30%的预付款和尾款(4)经梁兆确签认的从XXXX@126.com邮箱提取的涉案废塑料在香港的磅单,证实是其本人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使用XXXX@126.com邮箱,收取通关人林某斌中港行发给我的,肥杨在香港采购的废塑料在香港的磅单等邮件。


货主向出让许可使用证厂商的转账记录,显示货主才是真正的付款人

部分货主会让持有许可证的厂商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付款,自己再将相应的价款支付给该厂商,隐蔽自己才是真实付款方的事实。




从逻辑上而言,持有许可证的厂商才是跟供货商交易的主体,所有的应付货款都应该由厂商独立支付,货主不应当出现在二者的食品交易当中。




当然,如果货主与厂商存在“购买处理好的废五金”等其他交易关系,也会向厂商支付货款。




但是,这些货主基于其他交易关系向厂商支付的货款,不应当与厂商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在时间、金额上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




例如厂商在1月12日向供货商支付一笔300,000元货款,1月13日货主马上就向厂商支付一笔300,000元货款,两笔转账在金额上完全一致,时间间隔过短,存在是同一笔货款的可能。




如果是偶有一致,还能解释为巧合,但如果多次一致,就只能说明两笔转账确实是同一笔货款,厂商只是代货主付款的合法“外壳”,货主才是真正的货款承担者了。




海关侦查过程中,可能就会调取货主的这些转账记录,跟让许可证厂商向境外供货商的转账记录进行比对。




从货主、厂商、供货别人商之间转账记录的时间、金额中,判断货主是不是真正的货款支付方。


1.韩某某清走私废物案 (2020)新2702刑再1号


阿拉山口海关缉私分局从中国银行塔城地区分行调取的沙湾建强公司(出让许可证厂商)的对公账号、流水及余额等,证实韩某某清帮助周健(实际货主)对外付汇、以及对外付汇相对应的进口货物的货主为周健的事实。




2.房永操走私废物案 (2021)粤01刑初69号


被告人房永操(货主)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3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5日的转账交易明细、账号为6272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5日的转账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房永操与同案人陈某丹(出让许可证厂商许可证)之间资金往来的情况。


海关通过报关公司制作的《揽货工作表》、《货物操作联系单》等工作文件,发现货主是真正的报关委托人

某些规模较大的报关公司会同时对接多个货主,为了方便管理,公司员工会制作《揽货工作表》、《货物操作联系单》等工作文件,记录不同货主的委托情况。




但是,这些工作文件有可能成为货主被海关发现的导火索。




因为货主本身不具有进口废五金的资格,所以使用不能成为报关委托人,但是在工作文件中又明明白白地记载着某批废五金是由货主委托报关入境。




这种情况下无疑存在着矛盾,为海关开展侦查提供了方向。




例如,货主A委托曾经报关公司进口60吨废铜,那么货主A的经营联系方式、委托进口废物品种、委托完成时间都会被记录在报关公司的工作文件当中。




海关在查获工作文件后,就会发现文件中记录的内容与现实存在着矛盾:货主A并不持有进口废铜的许可证,但在工作文件中却又记录着A委托进口60吨废铜,而且该委托已经完成。




此时,只有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这60吨废铜并不存在,该工作表是假的,上面记载的货主并不存在;




第二,这60吨废铜确实已经通关入境了,工作表是真的,记载的货主是真实的货物所有者。




这个时候,海会就会将该批文件记录的货物重量、运费、通关费用等具有唯一性的货物标识,与海关保留的报关单、通关单等货物进口资料中记载的货物标识进行比对,如果标识基本一致,就意味着这60吨废铜确实已经进口。




既然工作表中记载的货物到关情况已经验证为真,那许可证么这份工作表中记载的报关委托方也很有可能是真的。




此时,海关就会倾向于认为A就是这批入关废五金的实际所有者,开展下一步的侦查。


1.黄少宾走私废物案 (2019)粤刑终1639号


高美达公司(报关公司)关于黄少宾(货主)的工作表,证实深圳海关缉私局从高美达公司办公电脑查获员工制作的揽货“工作表”,表上包含客户人的代号、下单日期、重量、运费等信息,黄少宾为委托高美达公司走私废物的客户。


2.青岛创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烟台赛颖经贸有限公司等走私废物罪拍照案 (2016)鲁刑终538号


青岛创宇公司(报关公司)货物被操作联系单、青岛创宇公司收取包干费记录证实,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青岛创宇公司作为代理公司,使用他人《废物进口许可证》为烟台赛颖公司(货主)从境外购买废塑料869.624吨,并收取代理费的事实,其中《货物操作联系单》与李某3记录的登记日记账记载的付款数额、时间相一致。


海关通过物流查询汇总表、提单、铁路货物信息表等物流信息,发现货主是最终的废五金利用者

根据法律规定,持有许可证厂商进口的废物,只能由该厂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销售,不能委托他人处理。




这就意味着,废五金到关后运输的终点只能是厂商的经营地点。




海关在调取运输公司提供的物流查询汇总表、提单、铁路货物信拍照息表等货运情况查询表后,可以从货物运输起止点中直接看出,废五金入关后根本没有按照报关单的约定运输到持有许可证的厂家,而是直接运输到了其他地方。




这种情况不仅等于直接告诉海关,持有许可证厂商没有按规定处理废物,而且会让海关产生怀疑:这些废物的最终利用经营者,有没有可能才是真正的货主?




例如,某批废五金的报关资料显示,申报该废物进口的持许可证厂商经营地点在珠海,但物别人流信息却显示这批废物入关后被直接运输到了武汉,中间甚至都没有经过珠海。




那么,只能得出一种解释:该批废五金本来就没打算运到珠海,废五金废物的最终利用者根本不是持有许可证的厂商。




这种情况下,废五金最终的目的地就是真实货主经营地点的可能性反而更大,海关也会以此为线索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苟某、王凯走私废物案 (2020)新刑终71号


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息单、铁路货物信息表证实,报关单号940420101040059686记录显示经营单位新亚实业公司,货主单位珠江工贸公司,2010年12月17日进口废塑料,重量51.94吨,提单号0055991,通过铁路运至无锡南站。


总结

实践中,海关会综合运用以下4个细节来判断货主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五金的行为。若货主在1个细节上出现纰漏,就会有暴露的风险,若4个细节同时出现问题,基本就会被认定为在走私废物:




1.海关通过货物贸易信息,发现货主才是废五金真正购买者;


2.货主向出让许可证厂商的转账记录,显示货主才是真正的付款人;


4.海关通过物流查询汇总表、提单、铁路货物信息表被等物流信息,发现货主是最终的废五金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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