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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服务平台密码是什么(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密码忘记了)

“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系列内容推出以来,受到出口企业的一致好评。所以,出口退税十问十答第三期上来啦!


01


问:我公司有一票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有几万美金不能收汇,因考虑退运成本问题,我们决定放弃退运,那还能享受出口退税吗?对外汇的影响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赔偿协议、客户所在国家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并对不能收汇部分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如相关资料获取退税机关认可则视同收汇,反之需针对未收汇部分做免税处理。


外是什么汇方面,可以通过货物外汇监测系统做差额报告,出口和收汇的差额就不再参与总量指标核算综合,会单项统计,如果遇到外管局的核查,仍凭前述证明材料对未收汇部分加以说密码明即可。


02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不能退税,只能申请免税,但因为申请免税之前,进项税已经做了密码不抵扣处理,现在申请免税的话,申报上面不需要修改任何操作吧?


答:外贸企业出口无论退税还是免税,其进项都应未申报抵扣,因此原本符合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现在改为免税,只需要填写增值税报表附表一第18栏免税销售额即可,其他不需要调整。账务上要把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03


问:我们公司2019年2月份委托出口了一批货物,其中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我们是否需要开具委托证明?申请开具委托证明和代理证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委托出口的物货中如果涉及退税率为零的商品,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开服务平台具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15日;代理方需要给您公司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开具时间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


04


问: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发票和出口报关单的商品名称不相符,这笔业务可以只做免税申报不退税吗?


答:如果发票名称与报关单不相符,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也不能申报免税,只能开具转内销证明,按视同内销交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


05


问:我的进项发票是三月份做的退税认证,我到怎么查询有没有发票信息?


答:出口退税首先要把三月份认证的这张发票与和其对应报关单的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录入,并生成服务平台退税申报数据,再到你所属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中去做数据自检,如果你认证的这张发票还没有信息,则会有相应的疑点提示(总局中无此发票信息),如没有此提示则证明你这张发票已有信息可以进行退税申报了。


06


问:我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忘记了导入报关单数忘记了据时提示我,请在<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设置IC卡号和密码!怎么办?


答: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导入报关单电子数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要求:


1.操作的电脑上需要有电子口岸驱动程序,这样电脑才会识别插入的电子口岸卡


2.再有就是你遇到的这个问题,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找到系统维护 -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找到电子口岸卡信息位置,可以看到需要填写电子口岸卡号与密码,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07


问: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外商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如果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确认,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相对监管也会比较严格,除原出口报关单证及退运进口报关单证外,一般会要求提供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以及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报告材料。


税务处理方面,前述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均应按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并冲减退税申报数据。也就是说退运部分对应的原出口货物不再符合退税条件。


外汇方面,如有相应退汇发生,在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中勾选“退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会进行专项统计。


08


问:我们公司的外汇总量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总量差额显示红色,请问我们是否会被外管局核查?问题严重吗?


答:总量差额这项指标代表流入总量(收汇 进口)-流出总量(付汇 出口),红色代表流入多,具体需要看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由于总量差额指标只是核算企业的流入、流出总量上的绝对偏差,并没有考虑企业总体经营规模,是什么因此只此一项指标超标并不能肯定会被外管局核查。但仍建议对实际进出口与收付汇的匹配情况进行整理,自查有无不规范业务,了解指标异常的原因,以便遇到核查可及时、有效应对。


09


问:我们是外贸企业,进项票上有两种商品代码一样但进货单价不同的商品。我发现退税系统中出口明细里的出口进货金额项是出口退税不对的,但是无法手动修改,请问这个我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退税申报系统加权平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不用特意去修改。具体原因是同一关联号项下多项商品使用的是同一商品代码,但进货单价却不同,申报系统在计算时用加权平均的方法求得平均单价再乘以每项的出口数量然后得出出口进货金额。


10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少收汇了该如何处理?如何能够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中规定了质量原因需提供的资料:“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综合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则只能按照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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