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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抽逃咋处理)


公司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后续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公司出借款项或替公司清偿债务,其能否以对公司享有债权为由,主处理张实际已经补足了抽逃的出资,进而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呢?




裁判要旨


股东抽逃出资后,向公司出借资金或替公司承担债务的,如无特别约定,并不直接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2009注册资金年11月,杭州世贸公司成立,股东为上海世贸公司。2013年6月,上海世贸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世茂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了江苏鑫源公司。2014年11月,江苏鑫源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世贸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了皇合公司。




二、2010年5月,杭州世贸公司注册资本由3.1亿元增资至4.9亿元。上海世贸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亿元。上海世贸公司将该1.8亿元增资款汇入杭州世茂公司账户当日,杭州世茂公司以往来款的名义将1.8亿元增资款汇入了上海世贸公司全资子公司茂源公司的账户,茂源公司于当日将前述款项转回上海世贸公司账户。该1.8亿元在杭州世贸公司作为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三、2017年9月,苏州中院判决皇合公司向鼎汇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杭州世茂公司、苏州长宝公司向鼎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执行过程中,鼎汇公司以上海世茂公司作为杭州世茂公司的独资股东期间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追加上海世茂公司为被执行人。苏州中院同意追加,裁定上海世贸公司在1.8亿元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鼎汇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上海世茂公司不服苏州中院的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已通过往来款流入、债务承担等方式对出资义务的履行瑕疵进行了补正,实际已经实缴出资,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苏州中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独资企业



五、上海世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世茂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鼎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192号】




法院裁判处理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海世茂公司认为,其流向杭州世茂公司的款项多于杭州世茂公司流向上海世茂公司的款项,且其有替杭州世茂公司承担债务,实际产生了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该主张能否成立?




最高院在本案中认为:


一、上海世茂公司向杭州世茂公司缴纳的增资款1.8亿元,属于杭州世茂公司的财产,应当归杭州世茂公司支配。杭州世茂公司在验资结束后将1.8亿元汇入茂源公司账户,茂源公司于同日将1.8亿元以往来款的名义转入上海世茂公司的账户。上海世茂公司对该两家公司具有控制权,不能证明上述资金往来为正常的商业资金流转,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二、上海世茂主张,杭州世茂自其处净流入款项约1.9亿元,已经完全覆盖了前述1.8亿元,可以认为不存在抽逃出资。即使上海世茂举证证明其与杭州世茂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差额1.9亿元系真实,该1.9亿元款项亦属往来款,上海世茂并无补足出资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补足注册资本。




三、股东为公司承担债务,如无特别约定,并不直接产生股东补缴出资的法律后果。上海世茂公司主张其与案外咋人鑫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上海世茂公司为杭州世茂承担2.9亿元的债务,应当视为对其出资义务履行瑕疵的补正,但上海世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以债务承担方式补足了在杭州世茂的出资。因此,上海世茂主张其作为公司股东为公司承担债务即应认定为补缴出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云亭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办理相关案件的经历,总结法律经验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认缴的出资,属于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在实缴出资后,无正当理由转走出资的,构成抽逃出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后,向公司出借资金或为公司承担债务,但并未明确约定是补足出资的,不直接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股东可以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清偿。




三、股东抽逃出资后,因公司经营需要,需要向公司汇入资金或为公司承担债务的,如果希望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注册资本后果:①建议股东在向公司账户汇入资金时,明确备注“出资款”;②股东有意为公司偿还债务的,建议股东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备注“出资款”,然后由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如果股东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转账以清偿债务后,又希望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后果,则建议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如公司章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建议股东提请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并由公司在其财务账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独资企业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抽逃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咋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注册资金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案例一:股东实缴出资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汇入第三方账户,后通过第三方账户转入股东账户,但不能证明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第三方与股东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应认为抽逃出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戚银生、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再审一案【(2020)苏民申4025号】中认为,股东戚银生应举证证明其在对银丰公司出资后转账至第三人的正当性,但其未能举证证明银丰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抽逃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至于戚银生提出的银丰公司的净资产在2014年已达5794.19万元,超出其注册资本2008万元,故不应注册资本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本院认为,银丰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与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亦无必然联系,故对戚银生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股东为公司代付费用,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不视为补足出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申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恒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20)沪民申67号】中认为,关于申国公司是否以为恒胜公司购买海狗油等原材料费用补足了出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申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购买了海狗油等原材料并以此补足出资,反而要求恒胜公司提供相关证个人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个人。且即便申国公司确实支付了前述费用,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该款也不能作为其补足出资的款项。




案例三:股东向公司汇款并备注“还款”,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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