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的通告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管理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修理业权类别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经营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维修业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1修理业.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2.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管理。
3.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如何维修业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如何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机动车)、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包括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经营、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机动车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环境保护等类别各项工作。
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责令改正,停止非法经营,并依法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备案机关: 蔚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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