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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退伍军人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后,重庆又将对一项税收政策进行顶格执行,即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扣税限退伍军人额、就业扣税定额均按最高标准上浮。


据悉,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退役得税。按照财政部等部委提出的最高限额标准20%进行了上浮。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增值税人每年9000元。


据悉,此前财政部等部委通知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地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针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方面,我市对建档立卡贫企业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办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办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退伍军人税。


对企业招用建优惠政策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退役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企业税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士兵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这两项也均是顶格执行按照财政部等部委提出的执行标准企业税。


市级五部门的通知提出,以上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附:


重点群体人员具体包括这些: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增值税人口;


2.在人税收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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