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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5000避税(一个月20000工资需要交税)




最近,不少企业负责人或单位财务人员都收到了当地税务局发来的“税务事项提醒”短信,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税务事项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您好:


经信息比对,发现贵公司存在**个员工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3500元或5000元的情况,只有基本减除费用,无其他扣除项的情况,此类收入已被列为风险疑点数据,并将影响纳税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请收到短信后,立即开展自查核实相关情况.....


大家可能会疑惑:


1、为什么是5000元?


2、数据真实性存在疑点,该如何自查核实?


3、拒不核实,又有什么后果?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道说道,多学习个税知识,很有必要!




税局重点监避税控,员工工资都是5000?

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化和社保入税的临近,企业用工成本将进一步增加。


为了减少相关支出,一些企业竟然铤而走险,想到了用“拆分工资”一个月的方法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进而减少社保费支出。


还口口声声告诉职工,这是为了帮他们“合理避税”,增加到手收(入的“好法子”。


据了解,常见的违规拆分有4种形式:


(1)拆分成现金和银行卡发放;


(2)拆分成外包劳务公司和本公司发放;


(3)拆分成工资卡和提供发票报销发放;


(4)拆分给员工本人和家属发放。


小编提醒,不管是哪种形式,“暴力避税)”都是很危险的!


自从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很多企业就开始把职工的工资拆分成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固定的“50需要00元”,另一部分可能需要现金发放或者拿发票抵工资等等。交税


不过,税务稽查人员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么简单粗暴的避税方法,不要再用了!


谁能相信一个企业,所有员工工资都是5000元,一块钱不多,一块钱不少,正好“卡在”个税起征点上呢?!


早前,小编也建议过大家,不要“长期零申报”,以免被税局列入重点监控范围。


如果非要给这个“长期”一个时间定位的话,小编建需要议大家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毕竟政策是“因地而异”的,也许这个城市规定“6个月以上”,另一个城市又规定“12个月以上”。


大家唯一能做的就是:不要有“歪心思”,正常零申报肯定没问题地!




扣缴申报存疑数据,参照“指引”处理!

接到税局发交税来的税务核实短信,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该如何处理呢?


小编表示,一请立即参照《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V1、0版)》,开展自查核实申报数据工作。


尤其是“其他可能影响汇算清缴的疑点数据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通知,核实涉及人员及其申报记录;


2、确认人员信息或申报数据准确无误的,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


3、确认人员信息或申报数据有误的,在首页逐月切换所得20000月份,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更正申报】,将【申报状态】修改为“待申报”


重新进入【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选择所得项目,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个月将疑点人5000员收入信息进行更正,重新计税和申报。


如果更正涉及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更正过的,或客户端没有历史申报数据的,暂时只能去办税服务厅更正;


(操作步骤截图)


4、确认为异常申报的和涉及人员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的,参照第一个月一类自然人档案异常数据中的场景2进行处理;


5、上述操作完成后,点击【人员信息采集】,选择非本单位人员信息,在【人员信息】明细页面,


(1)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填写离职日期,且与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保持一致,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2)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其他”的,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




不诚信申报个税,后果很严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工资

小编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工资、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避税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5000

对纳一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个月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2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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