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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抵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

  •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企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企业要求派遣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
  • 在税法规定上,《财代缴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中对“劳务派遣”有如下界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所得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劳务派遣一方面降低了用工企业的培训成本,规避裁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此,受到用工企业的青睐。那么,劳务派遣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呢?如何扣缴呢?
  • 1、派遣企业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中华人民共所得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申报“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工资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
  • 通俗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抵扣派出去工作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所得人为纳税义务薪金人,以支付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代缴税应由派遣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薪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 2、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汇总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代扣代缴、福利等等。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 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工资申报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 举个例子,某人在派遣企业甲公司取得工资5500元,用工企汇总业乙公司取得工资3800元。 甲公司在支付工资时,预扣缴个税=(5500-5000)3%=15元; 乙公司支付工资3800元,未超过减除费用,只申报个税但无需预扣个人所得税;
  • 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员工应合并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这样的扣缴个税方式,实际上非常繁琐,更合理的选择应该是用工企业将加班费、奖金等与工资一起支付给派遣企业,同样由派遣企业发放并预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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