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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年终奖个税申报(年终奖个税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李某2010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5日提出辞职,并于2010年12月31日离开公司。2011年1月,李某得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了2个月的月薪作为年终奖,要求公司按其工作月份的比例发放2010年度的年终奖。公司以李某已离职不属于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由予以拒绝。申报于是,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个税。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离职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有权自主制定计算年终奖的分配方案,但由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裁决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年终奖到底属离职不属于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计算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范畴。因此,适用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


但同时也应注意,年终奖不可能是固定的,而是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在过去一年的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后发放的,应属于工资中可变的部分。和其他形式的工资不同,相关法律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发放。


本案中,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均未对年终奖的发放做出规定,因此,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仲裁委员会直接将《劳动合同法》第18条确定的“同工同酬”的原则使用到年终奖的发放中,要求用人单位向辞职的员工发放年终奖。


案件启示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规范化,来避免上述纠纷和争议的出现。


用人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和员工享受年终奖的条件。例如,可以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为鼓励员工在新的一年中创造更大的价值,企业有权根据其经济效益,对上年度正常出勤的员工,根据其工作业绩,在下年年初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申报


其次年终奖,企业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员工的离职管理。如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企业是否要求其离职后还承员工担竞业限制义务年终奖,应给予明确告知,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再次,如果员工不按照企业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或拒绝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离如何职证明或转移个税档案和社保关系,但可以暂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ND


撰稿 | 刘瑶 基如何础设施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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