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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认缴期限是多长(合伙企业认缴可以一直不交吗)







案情摘要:

1. 2017年7月24日,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有限与金城公司(有限合伙人)订立《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


2. 双方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认认缴缴出资20亿元,金城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5亿元;缴付期限为2019年5月25日(但具体认缴出资额及认缴时间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的催缴通知为准)


3. 关于亏损的分担,双方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不交亏损由全体合伙合伙人根据各自实缴的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4. 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与金城公司(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某信托计划投资某股票质押融资项目(投资总金额为31亿多长元),但该投资最后以亏损收场期限。另查明,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在该项目中实际投入资金是为6亿元,金城公司(有限企业合伙人)实际投一直入资金为25亿元。


5. 2019年6月1日,金城公司(有限合伙人)向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发函,要求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补缴剩余的14亿元出资,并且该14亿元也应用于上述股票质押多长融资项目的亏损分担。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对此表示拒绝。





争议焦点:

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是否有义务补缴出资,并以该补缴出资弥补案涉股票质押融资项目的亏损分担?





律师答复:

金城公司(有限合伙人)要求华力公司(期限普通合伙人)补缴剩余出资并以该补缴出资弥补案涉股可以票质押融资项目的亏损分担,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合伙企业对外负债承担而不是亏损承担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吗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亏损分担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关于亏可以损的分一直担,本案双方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各不交自实缴的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第二,合伙协议中没有强制普通合伙人补缴未实缴出资的约定。根据案涉《合伙协议》,虽然约定了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缴付期限为2019年5月25日,但还约定了“具体认缴出资额及认缴时间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的有限缴款通知书为准”。因此,实缴出资是以双方合作项目(即案涉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为准。同时,金城公司(有限合伙人)与华力公司(普通合企业伙人)在案涉股票质押融资项目中已投资总金额为31亿,双方在项目中实缴总额与约定相符。可见,要求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除亦实缴外,再额外投入其他未实缴出资吗,与本协议合同目的不符。


综上,案涉《合伙协议》中没有华力公司(普通合伙人)必须全部缴纳认缴出资的明确合同依据,也没有以此补交资金用于分认缴担亏损的约定和法是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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