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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一、根据泰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包括:


A. 有限责任公司;


B. 上市有限公司;


C. 有限合伙企业;


D. 注册普通合伙企业;


二、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只要人的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时,需在泰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A. 外国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在泰国开展业务(《税收法》第66条第1段);


B. 外国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其他地方包括泰国境内开展业务(《税收法》第66条第2段);


C. 外国公司或合伙企业开展纳税人其他业务,包括在泰国境内,而该业务为国际运输业务(《属于税收法》第67条);


D. 外国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未在泰国开展业务,但根据《税收纳税人法》第40(2) (3) (4企业所得税) (5)或(6)条,收到从泰国或在泰有国支付的款项(《税收法》第70条);


E. 外人的国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根据《税收法》第76条第2段和第76之二条,有利润分红或其他从利润中预备出来的其他类型款项,或被视为从泰国获得利润(《税收法》第70之二条)。


F. 外国公属于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没有直接在泰国经营,但,如果有员工或代表或联系人在泰国经营吗业务,从而在泰国获得收入或利润(纳税《税收法》第76之二条)。



三、以贸易或营利方式经营的实体


A. 外国政府


B. 外国政府组织


C.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其他法律实体


四、合资企业包括:在以下人之间,以企业所得税贸易或营利方式共同经营的实体:


A. 公司与公司


B. 公司与法人合伙企业基金会


C. 法人合伙企业与法人合伙企业


D. 公司和/或法人合伙企业与自然人纳税


E. 公司和/或法人合伙企业与非法人团体


F. 公司和/吗或法人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


G. 公司和/或法人合伙企业与其他法人


五、经营业务并由收入的基金会或协会,但不包括总理宣布为公基金会共慈善组织或机构;


六、经总理批准、由总干事指定的法人,并在《政府公报》有上宣布为《税收法》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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