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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即征即退是什么意思(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



一、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及发放


国家目前均是按光伏发电站的发电量进行补贴,根据光伏发电站类型的不同,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


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项目补贴方式如下:


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给电网企业后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降低了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的补贴标准。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站,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降低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和0.75元;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将补贴标准调整由原来的0.42元/千瓦时调整为0.37元/千瓦时(含税)。


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的光伏项目,再次降低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站,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电价分别降低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二、补贴申报条件和流程


(一)补贴申报条件


根据2012年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补贴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3.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根据2013年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二)补贴申报流程


根据2020年3月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要求,申报流程见下图:







具体申报流程简单归纳如下:


1.发电企业申报项目提交信息;


2.电网企业确认项目名单提交信息;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


4.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进行项目信息复核;


5.由电网企业公示和公布补贴清单。


三、补贴资金是否应缴税


对于光伏发电项目所获得的国家补贴,目前国家并没有单独该项资金收入作出特别的税收安排,即企业或个人所获得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收入,仍要按照普通的企业或个人收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所得税等。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由于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偶有变动,且各地的税收征收规定亦有所不同,对于光伏项目补贴资金的缴税情况应结合各地实际再做具体分析。


四、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光伏发电补贴是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五、传说中的光伏骗补


对于光伏发电补贴,国家曾对光伏发电补贴采取两种补贴方式:一是补贴发电设备,一是按发电量进行补贴。


2009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该通知附件为《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的就是补贴发电设备的方式,且为“事前补贴”,即项目投资方拿到项目批复,建设项目即可拿到补贴,而不考虑具体的应用发电效果。


后因存在项目建设为了获得补贴,事实上并未正真投入发电或者以次充好等骗补行为,2013年3月财政部决定不再对“金太阳示范工程”进行新增申请审批,且随后对存在的骗补行为进行清算,存在骗补的项目取消示范工程,收回补贴资金等。


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将补贴发电设备改为补贴发电量,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费用的方式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依托于此的骗补方式亦已经成为历史并得到了清算。


六、补贴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汇总


(一)现行有效的文件


1.《可再生能源法》;


2.《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7号);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5号);


4.《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


5.《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


7.《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11.《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等。


(二)已失效或被替代的文件


1.《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


2.《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


3.《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4.《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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