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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是否必须定性为偷税?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与财务会计制度对同一经济事项的规定,很多时候是不一致的,这时候,在纳税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那么,有税友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如果在纳税申报时,没有进行正确的纳税调增,是否就必须要被定性为偷税呢?

就这个问题,和大家探讨一下。

一、纳税调整的税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税法和会计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做会计处理的时候,当然是应该按照会计的规定做账,但在进行税款的计算时,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即,记账按会计,申报时再进行纳税调整。

当然了,调整就有两个方向,要么纳税调增,要么纳税调减。纳税调增,意味着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准会比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要大,如果需要纳税调增的事项,未进行纳税调增,或者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严格来说是调增少了),就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真实的要小了,那么这时候,就一定会被定性为偷税吗?


二、偷税的定义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偷税的定义,我们看到,对于偷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实施了主观故意的手段;

2.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三、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的涉税分析

既然偷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那我们一个一个的分析就可以了。

首先,企业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是否属于主观故意?要判断是否主观故意,主要看企业是否明知该事项要进行纳税调增而不调,或者明知应该如何调增却不调增那么多,最终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比税法规定的数额小了。

那么,什么叫明知呢?知道要调并且知道怎么调,算不算明知?这个肯定算。

那么,企业能不能说,我不知道,因为我没看过税法呢?这当然是不行的,国家已经把税法规定都向公众公开了,就视同你已经知道了。所以说,法律上有一个说法就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说没看过税法就可以不算主观故意,那能不能说没看过刑法故意杀了人就不算故意杀人罪呢?这显然是荒谬的对吧。

好了,那么第一个条件,企业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一般情况下,应该算是有主观故意情节的了。那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形呢?也有,除非企业是不可能知道正确的纳税调增应该是怎么样的,比方说,企业书面咨询过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应调增,怎么调增,而税务机关书面答复了不需要调增,或者书面答复的调增方法就是错误的,这种情形下,企业就可以说自己不是主观故意的了。但是,大家想想看,实务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有多大吧,懂得都懂,老戴就不细说了。

其次,再看看第二个条件,是否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那么这个条件就非常重要了,因为,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并不必然导致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比方说,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投入远大于产出,导致连年亏损,而在某个亏损年度,即使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也未必就会导致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啊,因为本来就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说,还是那正确的废话,未正确进行纳税调增,是否定性为偷税,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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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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