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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你踩雷了吗?

失控发票是如何产生的?

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1】

2018年4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含税价为116万元,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向甲公司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116万元,乙公司也按约向甲公司发送了货物,并向甲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6万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后,依法至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并办理了抵扣。但同年7月,乙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以上述增值税发票未进行申报纳税,将其列为失控发票,随后甲公司税务主管部门便要求甲公司对已抵扣的税额16万元作进项税转出,并由甲公司补交了税款16万元。

之后甲公司多次联系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均不予配合,无奈之下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未能抵扣多缴纳的税款16万元。

一张失控发票,引发的巨大争议!

其实无论是税务局、还是受票企业来说,都没有错。错在走逃企业,只是希望税务局在处理这类情况的时候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让他们尽量减少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失控发票是如何产生的呢?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不去抄报税,税务部门就会视同为失控发票。受票单位往往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失控票,因为是真票,所以能够通过发票认证从而抵缴了当期的销项税。只有出票方出了问题,才会找到受票方。

二、失控发票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

那么取得失控发票如何处理

才能尽可能减少损失呢?

01

情况一:受票方未申报纳税

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强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失控发票),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暂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开票方如果为走逃(失联)企业,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就是一句空话,受票方抵扣进项税也就成了一句笑话。

02

情况二:受票方已申报纳税

1、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

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证明该项业务三流合一,交易否真实,证据可以是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等。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税务人员都存在不同理解,这就是为什么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还会缴纳滞纳金的原因。)

2、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找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是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的。

3、诉讼开票方,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一旦诉讼开票方,要求赔偿,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难以得到实际获赔。

而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同时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因此,对于企业这部分无法回收的债权经司法机关书面文件确认以后,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企业因失控发票追偿不到的钱,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再走一个执行程序,经过税务机关申报后,至少可以追回25%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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