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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条件代码及其含义)


海关:


你好,根据条件《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监管),“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企业集团”这个概念比较新,之前从没听说过,具体怎么理解呢?


海关:


这么说吧,“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而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海关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海关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及其相关业务。


企业:这种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和传统方式相比有何不同?对我们企业来说,有什么比较方便的地方?

及其

海关:


你好,和目前的常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相比,主要有以下这些利企的政策: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


2.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3.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4.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5.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


企业:申请开展这种模式,对企业要求是不是挺高的?流程复杂吗?


海关:


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条件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监管高代码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2.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3含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符合条件的话,由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提交《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含义其他证明材料。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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