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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能开6的增值税发票么(材料销售能开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赠送的实质


所谓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活动程中为了促成业务的实现或维护好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给予的无对价商品,企业在销售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制定一些促销措施,从对企业来说,赠送不但没有增加收入,而且还多了一项成本本费用支出。


在企业的实务中,赠送有两种方式,即有偿赠送与无偿赠送。


第一、所谓有偿赠送,是指在销售的同时给予客户其他不要钱的商品,如买一赠一,或购设备主机赠配件、买房子送家电等,根据对现行税法的解读,有偿赠送无需交纳增值税,其赠送商品所发生的成本,是其正常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


第二、 所谓无偿赠送,是指不在业务的同时给予客户或其他机构不给付对价的商品,从本质来看,其带有捐赠的性质,按现行税法的解读,具体规定如下


1、在增值税层面,赠送属视同销售需交纳增值税,特殊情况除外,如2020年疫情的公益性捐赠则增值税免税;


2、在企业所得税层,赠送行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则属于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但是当捐赠具有公益捐赠的性质,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或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额度内扣除,且扣除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无偿赠送的开具发票问题及接受赠品方的处理:


第一、赠送方的处理


无偿赠送在被认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依法产生纳税义务,所以无偿赠送赠送方可以开具发票,且可开具专票,也可开具普通发票。税率遵从赠送货物相对应的税率。


第二,接受赠送的单位的处理


1、如赠送的商品继续用于销售或自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冲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如赠送的商品属于消费的终端,则一般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价税合计的金额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冲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3、如赠送的商品属于公益性损赠的性质,则企业应开具普票,接受方应按价税合计的金额计入事业收入。


三、有偿赠送的发票开具及相关处理


根据对现行税法的解读,主要开票方法有三种:


第一、将赠品和主货物开在总的销售金额中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第二、将赠品和主货物在总的销售金额中按各项商品的购进成本所占的比重进行分摊;


第三、如果赠品不止一种,且价值不大,分摊麻烦,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解决办法,


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外,还要在金额栏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别填列,按赠品价值合计作为折扣额单独填列在金额栏。


四、对强势客户的发票开具的另类思考


在实务中,存在着非常强势的客户,如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立医院等,他们信往往会要求供应商按他们的要求年提供发票,不然不支付款项,如在医疗行业普遍存在的在销售设备的时候,由于需配套配件,医院只接受主机的发票,而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其他配件不能与主机开在一张发票时,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同,需要补交增值税,附加税,可能还面临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可能,对企业而言,是一种很大的潜在风险及损失,对处于二者之间难为小的企业而言,客户得罪不起,税务机关同样得罪不起,如何办,既能做到让各方勉强接受,又一致于掀桌子,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实务经验结合对现行税法折解读及对税务机关的了解,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满足客户的基本要求,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作好企业该作好能作好的事;


第二、企业一定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主机及配件清单的具体名录,是作为一个整体计价的;


第三、企业在自已的出库单中,主机及配件的价格应分,切不可主机有金额,配件价格全为0;


第四、企业的装机验收报告中应详细列明主机及配件清单,取得客户的验收证明;


第五、利用客户是终端开具普通发票的规定,商品清单可以不从防伪税控开具的相关规定,而可以利用可另行开具打印的便利条件,作一些适当的操作,是可以达形式上双方的具体要求的,<在此不便展开,敬请理解>;


第六、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作好必要的沟通,特别强调是从业务的真实性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两个维度解释,以合同、出库单为载体,基本上能达到企业的目的;


五、研究结论:


第一、有偿赠送不为视同销售,不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其支出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这是税法的本质规定;


第二、部分无法按税务要求开具发票,只是个形式的问题,多强调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无奈及作好企业自已的事,是与税务机关沟通成功的基础,切不可自废武功;


第三、在面对补税及加收滞纳金及行政罚款的选择时,应选择前者而非后者,因为前者是纳税人的失误,对税法的理解不充分造成的,属善意的行为,而后者显然属恶意的,属违法行为,特别是作出了行政处罚的会记录在案,至少在公开渠道会保留三年及以上的记录,对企业的经营会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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