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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免征的增值税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在哪儿)



案例1


海南省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1.2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0元,税额12000元;3月因去年销售货物业务取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取得销售收入303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 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及2020年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各项收入,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 1%)=200000(元);


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 1%)=200000(元);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3000÷(1 1%)=300000(元)。


根据2020年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该企业3月发生去年销货退回应按照原3%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412000÷(1 3%)-103000÷(1 3%) 202000÷(1 1%) 202000÷(1 1%) 303000÷(1 1%)=1000000(元)


根据2020年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


鉴证咨询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


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0*2%=6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写如下: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①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第2行“本期发生额”=200000*2% 200000*2% 300000*2%= 14000(元)


③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0 14000 =14000(元)


④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货物及劳务”列=15000,大于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减征额4000元,申报表主表第15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15000元,大于服务所产生的减征额10000元,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000 10000=14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收入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①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货物及劳务”列次=400000-100000 200000=500000(元);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 300000=500000(元)


②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列次 =400000-100000 200000=500000(元);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元)


③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300000(元)


④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500000*3%=15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00*3%=15000(元)


⑤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列次=200000*2%=40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2% 300000*2%=10000(元)


⑥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列次=15000-4000=11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15000-10000=5000(元)


⑦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11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案例2




海南省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选择按季度纳税申报。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0万元;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6.35万元;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0.60万元。


分 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号公告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发生销售退回,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6000÷(1 3%)-463500÷(1 3%) 606000÷(1 1%)=350000(元)


减征额本期发生额=606000÷(1 1%)×2%=1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写如下: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①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第2行“本期发生额”=12000(元)


③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0 12000=12000(元)


④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小于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500(元)。


⑤第2行“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2000-10500=1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①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


②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 3%)-463500÷(1 3%) 606000÷(1 1%)=350000(元)


③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④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500(元)


⑤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0(元)


⑥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案例3


海南省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纳税申报。2020年4月,有一批3月销售的货物发生退货,企业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5月无业务发生;6月销售一批电脑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0000元,税额12300元。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


分 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4月发生退货,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1%征收率,6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销售额=-101000÷(1 1%) 422300÷(1 3%)=310000(元)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1000÷(1 1%)×2%=-20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1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写如下: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①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第2行“期初余额”=0(元)


③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 1%)×2%=-2000(元)


④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0 (-2000)=-2000(元)


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93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服务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①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10000(元)


②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 -101000÷(1 1%) 422300÷(1 3%)=310000(元)


③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10000×3%=9300(元)


④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⑤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9300-(-2000)=11300(元)


⑥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1300(元)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需缴纳增值税11300元,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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