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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pdf (请到财政部官网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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