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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给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服务)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实际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企业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派遣企业向实际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业务活动。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


由于劳务派遣形式能够减少实际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简化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劳务人员。


二、劳务派遣的优点和缺点


(一)优点


从实际用人单位角度讲,劳务派遣有以下优点:


  1. 把实际用人单位从繁琐的劳动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
  2. 减少了实际用人单位在招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成本,各类手续和相关管理工作均由派遣机构办理,极大地减轻了实际用人单位的负担
  3. 为实际用人单位在市场条件下机动灵活、便捷用工提供了可能,既保证了合理合法用工、降低了用工风险,又达到了员工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目的;
  4. 享有高效优质的专业化服务,降低了实际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发生劳动纠纷的概率;
  5. 派遣机构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服务,为实际用人单位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缺点


  1. 在劳务派遣下,员工虽然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但并非是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且其进出都由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安排,极为灵活,因此员工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比较松散,不利于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激励,更不利于员工融入实际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
  2. 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企业在劳务用工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有利于降低实际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发生劳动纠纷的概率。但是,一旦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实际用人单位往往会作为共同被告进入仲裁或诉讼,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会使该劳动纠纷更加复杂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比例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做出了明确,即: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做出了明确,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三、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


在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下,劳务派遣企业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企业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除须履行一般用人单位的职责外,其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职责:


  1.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取得许可。



(二)实际用人单位


实际用人单位即实际组织员工在该单位进行劳动的用人主体。实际用人单位即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也被称为用工单位。


实际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它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只是合同法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其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尽管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之间只是民事上的关系,但很多劳动法上的义务内容要由实际用人单位执行(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等),这些劳动法上的义务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合同/聘用合同转移至实际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实际用人单位的一些职责:


  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派遣员工(劳动者)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此外,《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在这种相对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中的权益,做出了单独的强调:


  1.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2.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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