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2013年53号公告解读(2016年53号公告解读)







据了解,进口乳品检疫检验新规的两项公告文件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执行,“旧规”2013年发布的《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53号)、2015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被废止。


“新规”中明确规定“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进口乳品需出具相关卫生证书,证书可由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卫生证书样本也需获得海关总署确认。


进口乳品所出具的相关证书或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或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任意一方的报告均具有权威性。


“新规”所提及的乳制品包含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其中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其中,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新规”对进口乳品的相关流程做了规范:如首次进口的乳品企业,需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即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且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而对于非首次进口的乳品企业,则需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这些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网(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查询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进口乳品的入关,海关总署于近期也做了另一项重要更新,发布《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更新了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该名单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更新名单新增了荷兰、丹麦、波兰、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6个国家进口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品除外)境外生产企业名单新增了意大利、希腊、斯洛伐克、瑞士、法国、韩国、新西兰、巴西等8个国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