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2006年1月19日适合嫁娶吗(2006年10月29是结婚吉日吗)

唐某英是收养的养女,在养父母的包办下,原告唐某英与被告唐某爱于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毫无夫妻感情,在生育一名女儿后,原告在多次反抗婚姻生活无果后,遂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十年,为了彻底了断这段婚姻,原告于2022年回到桂林全州,起诉离婚。



在庭审时,详细询问双方之间的关系、感情等方面的细节,明白原告系养女,结婚时虽自愿,但只是为了报答养父母的恩情,没有感情基础,双方感情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加上双方分开许久,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只是对孩子的归属有争执。


故主办法官从情理和法理出发,向双方解释了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同时从实际出发解释谁抚养更利于女儿的成长。


双方遂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由被告抚养女儿,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兄妹”婚姻宣告结束,了却双方多年的间隙和心结。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