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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发现问题情况如下:你单位提供的委托承办会议合同为假


  • 你单位于2019年5月27日开具给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91280837-91280839,开票金额200588.60元,税额6017.66元,价税合计206606.26元,内容为“*会展服务*会议费”。
  • 你单位提供的委托承办会议合同显示由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承办产品推广会活动,会议场地为淮安国信大酒店(2020年变更为金陵大酒店),会议时间2019年5月15日-16日,会议委托承办费用总金额为206606.26元。检查组去淮安金陵大酒店取证,该酒店证明2019年5月15日至16日没有你单位的会场使用记录,也无餐饮消费记录。
  •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开具给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900104,发票号码04428460-04428461,开票金额152629.01元,税额4569.87元,价税合计156898.88元,内容为“*会展服务*会议费”。
  • 你单位提供的委托承办会议合同显示由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承办产品推广会活动,会议场地为扬州花园国际大酒店,会议时间2019年10月24日-25日,会议委托承办费用总金额为156898.88元。检查组去扬州花园国际大酒店取证,该酒店证明2019年10月24日至25日没有你单位的房费、餐费以及召开会务的记录。
  • 你单位于2020年3月16日开具给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900204,发票号码02660191-02660192,开票金额128266.04元,税额1282.66元,价税合计129548.70元,内容为“*会展服务*会议费”。
  • 你单位提供的委托承办会议合同显示由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承办产品推广会活动,会议场地为扬州方正国际大酒店,会议时间2020年1月3日-4日,会议委托承办费用总金额为129548.70元。检查组去扬州方正国际大酒店取证,该酒店证明2019年1月3日至4日没有你单位的会议活动。 (下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仪萱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开具给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内容为“*会展服务*会议费”。



你单位提供的委托承办会议合同显示由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承办产品推广会活动,会议场地为福建漳州万达嘉华酒店,会议时间2019年1月25日~26日,会议委托承办费用总金额为100000元。


检查组检查人员对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18年福建市场营销工作会议的地点福建漳州万达嘉华酒店进行电话联系,酒店称2019年1月25-27日没有接待过相关会议,而且酒店也没有你单位提供的会议记录中所说的紫薇厅。你单位也没有支付给福建漳州万达嘉华酒店的资金流水。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给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行为。


1空壳CSO虚开737万 罚款35万


温州圣杰医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开具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37.11万元。根据检查人员的调查来看,你(单位)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无银行账户登记信息。综上,对你(单位)开具的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以35万元罚款。



近日,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两则税务处理决定书,2家小规模械企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有购进相关商品的情况下向外开具普票,被福州市稽查局认定为属于无货虚开,计税合计达3005.87万元。


福建鼎观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2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17289170.58元,税款合计172891.82元,价税合计17462062.40元。


福州果育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2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合计12471889.51元,税款合计124718.90元,价税合计12596608.41元。


1械企以7%-8%手续费购买虚开发票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四川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兼实控人陈某某:以不含税的价格进行交易、零售,后为少缴税款通过叶某某介绍,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资金回流,以票面金额的7%-8%手续费从南京*甲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乙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丙商务有限公司购买虚开专票,价税合计484.94万元。




检察机关将介绍人叶某某一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鉴于自首、退缴全部税款、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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