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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为中心(登记机关是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部门)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据悉,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第一批)分别为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发票和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在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方面,事项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适用情形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类别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身份证重错号的不适用。该项目的核查方式为免于核查。


在发票方面,事项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转移)。适用情形为:买卖双方均为单位。核查方式为事后核查。


在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方面,事项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遗赠—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遗赠—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适用情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核查方式为免于核查。


对于上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可事先在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官网下载打印或于办理窗口领取《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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