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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政策要关闭小额贷款平台(小额贷款被国家强制关闭)




银行业务下沉,监管政策收紧,小贷业务的展业环境受困。经历规模顶峰之后,小贷公司的命运一蹶不振。




撰文 | 冬弥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从试点至今,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十余年的市场浮沉,如今仍是以“类金融"角色参与信贷资源配置。受限于资金、技术、人才等因素,小贷公司队伍也迎来有史以来最猛烈的整顿潮,失联机构、套利机构、空壳机构的命运被彻底终结。




近期,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根据《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甬金管〔2021〕7号),拟取消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奉化力邦小贷成立于2009年,是宁波第二批小贷试点的机构,经过三次增资,注册资本高达4.5亿元,甚至比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都高。




营收入不敷出,奉化立邦小贷只能随清退浪潮而去。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取消后,下一步将进行公司性质变更或注销,注销可能是最终结局。




小贷公司发展的初衷是引导资金向三农和欠发达地区配置,提升农村地区及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质效。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以逐利为目标,通过高利放贷或者互联网脱离属地服务角色,仅把小贷公司视作金融业务布局的一个壳,根本谈不上赋能实体。虽然小贷公司发展面临正名、政策上的校正,但清理也是刻不容缓。




小贷资格被取消



奉化立邦小贷牌照被取消背后,牌照价值一落千丈。工商信息显示,奉化立邦小贷有九个股东,大股东为浙江立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由于经营不善,财务状态恶化,奉化立邦小贷面临破产清算,股权被股东拍卖。


2020年7月,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拍卖所持有的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起拍价仅为450万。大股东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逐批拍卖所持有的30%股权,其中评估价为4500万的10%的奉化力邦小贷股权,竟以6.7万元成交。


此前,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取消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通知,广州市天河益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7家小额贷款公司因失联、未接受2020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被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今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政策逐渐收紧,各地方金融局频频出手清理辖区内存在合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黑河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推进会议,要求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清理整顿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湖南、天津、辽宁、黑龙江、广东等地监管部门陆续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排查,着重整理未开展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及一些存在重大违规的公司,今年以来已有上百家小贷公司被清退。




从小贷公司的规模变化来看,2015年是小贷行业的顶峰,之后便整理衰落。在2015年,全国小贷公司能有上万家,贷款余额接近万亿。尤其是当时P2P正热,互联网金融崛起,类金融牌照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标的。




彼时,还有行业人士猜测未来小贷公司能转型村镇银行,实际上十年来未有一家转型成银行。小贷公司的天花板越来越明晰,资本也开始退潮,小贷牌照减值,行业分化也逐渐严重。




前景不明



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2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841家,减少27家;贷款余额8653亿元,减少212亿元。小贷公司数量在2015年达到高点后,便逐年减少。



小贷行业走向剧烈洗牌阶段,主要源于小贷公司的角色定位不明晰、展业限制多等因素。关于小贷公司,至今仍介于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成为一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类型与金融机构相似。



身份上的尴尬定位,也给小贷机构展业带来麻烦。在过去几年,金融行业秩序较为混乱,网贷、高利贷、套路贷层出不穷,部分借款人把这些不合法机构与小贷混为一谈,小贷机构虽然利率较高,但高利率并不等于高利贷。



除了展业问题,小贷机构还会因为身份不明,在税收和部分业务准入方面遇到不便。业内人士透露,特别是对于税收优惠和部分抵押贷款,以及融资业务,小贷公司归地方金融局管理,各地方政策口径又不一样。




虽然角色未明确,但小贷的监管政策逐步收紧。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开启小贷公司审批潮,而后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迅速攀升,乱象频发,监管不得不开展清退工作。2017年,停批网络小贷。




2018年,全国各地方监管纷纷出手整顿小额贷款公司,多家小贷牌照被取消。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同时,监管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小贷公司通过股东、银行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债权类融资方式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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