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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开户行号(中国农业银行高青县支行行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丙方”)承接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新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淄博渤海活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0万只高档轿车用活塞建设项目、年产200万只大功率柴油机铝合金活塞建设项目、年产40万只汽车用高强化锻钢结构活塞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双喜、吕晓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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