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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如何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招投标中怎样确定中小微企业)

编者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一项重要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财库[2011]181号文对此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产品认定问题经常给业界带来困惑。通过哪些书面投标资料有效核查供应商是否真正属于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的多种或多个货物中有部分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某完整产品中有部分部件或配件非小微企业生产,该产品又是否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产品?本文在此做一解答,以资探讨。


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实施以来,对促进中型和小、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诚信制度建设滞后、供应商守法意识不强或者理解掌握政策有偏差,影响了小微企业政策的执行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小微企业认定把握问题而造成质疑、投诉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我们在此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更好地进行小微企业认定的问题进行浅析。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主要为“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个指标。通过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单位职工缴纳社保清单就可以核实企业从业人员这个指标;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就可以核实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这两个指标。通过上述两个资料就可以方便和有效地核查投标供应商是否真正具备小微企业资格。


提供企业、生产企业均为小微企业方可认定为小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的货物中经常有部分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对于这种情况,业界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种是按照小微企业产品报价占总报价的比例给予其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小微企业,不应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如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按照该条规定,只要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有非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就不应该认定其为小微企业,也不应按照小微企业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比例给予其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


以产品而非部件或配件为认定小微依据


《暂行办法》中“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该条所称的货物应该是指本企业(或者其他小、微企业)制造并且具有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使用功能的完整产品,而非以该成品中所包含的某个部件或配件为认定依据。


某地不久前刚刚招标完成的一个改装车辆采购项目就遇到这个问题。该投标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其提供的产品——改装车辆也是本公司组装生产的,但是该类车辆的底盘和发动机是其他中型企业生产的。


对于是否认定该企业为小微企业,评标委员会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应认定为小微企业,因为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其提供了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因为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如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该车辆的底盘和发动机是中型企业生产的,应视同为中型企业。


针对不同意见,经过采购中心组织认真研读有关文件,按照《暂行办法》的立法本意,该条所称的货物应该是指本企业(或者其他小微企业)制造并且具有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使用功能的完整的产品;应以货物成品的整体是否为小微企业产品为依据,而非以该成品中所包含的某个部件或配件作为认定依据。如果成品中所包含的某个独立的部件或配件就被作为认定依据,而很多针对复杂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并非所有零部件都是小微企业自己制造的,这样能够被认定为小、微企业资格的就罕之又罕,这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本意是背道而驰的。所以经过反复探讨,最后认定其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认定问题政策性较强,认定与否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所以项目执行者要认真领会政策内涵。同时建议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文件的具体解读和执行细则,以利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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