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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甲供材料整个项目简易计税(增值税甲供材料简易计税适用文件)

“甲供材”的概念,其实是指甲供工程,财税[2016]36号文的解释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甲供材”的选择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案例分析


案例A:假设某建筑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含税造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材料费600万元,其中发包方甲供材料200万元,承包方采购材料400万元。


案例B:假设某建筑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含税造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材料费600万元,其中发包方甲供材料400万元,承包方采购材料200万元。


(假设案例A和案例B购买材料均可取得16%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A和案例B仅发包方甲供材费用和承包方采购材料费用有所不同,由于采购材料全部取得16%增值税专 用 发 票 ,即 T = 1 6 % ,可 得 分 界 点 N = 6 . 1 8 % ×( 1 1 / T )=44.81%。


1.甲供材不计入工程款模式-无偿使用


不同计税方法对承包方的影响


(1)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案例A:应缴纳增值税=800(/ 1 10%)×10%-400/


(1 10%)×16%=14.55万元。


案例B:应缴纳增值税=600/(1 10%)×10%-200/


(1 10%)×16%=25.45万元。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A: 应缴纳增值税=800(/ 1 3%)×3%=23.30万元。


案例B:应缴纳增值税=600(/ 1 3%)×3%=17.48万元。





比较可知案例A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对承包方有利;


而案例B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承包方更有利(表1)。


当然了,因为建筑业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品种繁多,税率各不相同。


该分开核算的要分开核算,不要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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