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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报销花圈可以用收据吗(工会开支只有收据可以吗)



会计入账凭证问题

问:怎样理解合法凭证,如现金购买材料没有收到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现金购买材料没有收到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会发票问题

问:公司工会的发票是不能开公司税号的,但现在别人不开税号不肯开发票,这个怎么办?如果公司工会的发票上开了公司的税号,这种发票能收吗?


这里首先纠正一下,公司工会开具的不是发票而是《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必非要开具税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工会成员生病入院,工会领导前去探望,包了现金红包,问财务需要什么样的凭证入账处理?是不是渉及到个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此项支出显然符合该文件定义,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工会经费支付时,后附什么单据?例如,买了慰问品的,送了现金的,节假日发了东西的,这些单据还要税票么?


一、我们来看税法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已经完成。而若未实际拨缴,或者未取得上述凭证之一,则无法税前扣除。


二、关于拨缴方式


(一)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全额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务处理完成。然后上级工会将其中60%返还本企业工会(入工会账,或者企业账代管)。


(二)按照职工工资2%计提并将其40%向上级工会(多由税务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经费代收凭据;60%部分直接拨缴本企业工会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则税务处理完成。如果未拨缴本企业工会或者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无论上级工会返还,还是直接拨缴给本企业工会。只要如上所述完成税务处理,则本企业工会(或者企业代管)如何支付、是否支付、是否支付完毕,则与税务处理(税前扣除)无关。


通行费发票问题

问:财税[2016]47号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司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财政票据是指印有财政局监制章的高速公路过路费等通行费吗?


1、根据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通行费发票,即取得财政票据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既然是发票,票面监制的章应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那么,6月30日前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有可能是地税发票,也有可能是国税发票,但是之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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