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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条文要义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1.何为善意: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法律对此规定得比较严格,必须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才能够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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